立院三讀重罰權勢性騷擾 雇主有通報責任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增訂權勢性騷定義,雇主若經認定有性騷擾,最重處新台幣100萬元罰鍰,懲罰性賠償最高5倍;雇主接獲申訴和調查結果,都要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影集「人選之人—造浪者」引發台灣MeToo浪潮並加速政府修法腳步。行政院會日前通過性平三法修正草案,其中性別平等教育法28日已完成三讀,而勞動部主管的性別工作平等法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查並完成協商,今天順利三讀修正通過。
性別平等工作法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權勢性騷情節重大者,雇主得於知悉調查結果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若性騷擾行為人是雇主,或受害人不服調查結果,都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此外,新法也延長權勢性騷申訴時效,明定為知悉事件起3年,或自事件發生起7年;性騷若於未成年時發生,申訴時效為成年後3年;若是雇主性騷,申訴人得於離職日起1年內申訴,但若性騷擾行為已逾10年就不予受理。
推薦文章
-
看展中大獎?1.97億大樂透頭獎開在台中 一注獨得
-
北農前總經理吳音寧入閣 已計畫新職第一件要做的事
-
藍白聯手拚國會改革今立院三讀 韓國瑜出招採舉手表決
-
113會考寫作/解析聳動新聞、廣告 考生:不難發揮但拿高分不易
-
韓國瑜提無共識則下周開會 藍白要求挑燈夜戰
-
立院朝野上演全武行 青年學子場外集結抗議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