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 超商等8大類管制對象不得提供免洗餐具
為避免生物可分解塑膠影響我國既有回收體系,並進一步減少免洗餐具用量,環保署今公告修正「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從8月1日起,公部門、量販店等8類限制使用對象不得提供生物可分解塑膠(PLA)製成免洗餐具,違反者可處1200至6000元罰鍰。
環保署表示,2002年7月起規定公部門、私立學校、百貨公司及購物中心、量販店、超級市場、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有店面餐飲業等8大類管制對象不得提供塑膠類免洗餐具。今年8月1日起,擴大前述8大類管制對象全面也不得提供PLA製成的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塑膠內盤等免洗餐具。
環保署表示,考量近年業者多以生物可分解塑膠作為限塑後替代材質,但因PLA須在特定條件環境才能快速分解,且國內無合適再利用方式及堆肥設施,將影響既有回收體系並衍生相關環境問題。
環保署表示,為進一步減少免洗餐具用量,本次公告調整將生物可分解塑膠免洗餐具納入本公告不得提供範圍,期待未來我國在源頭減量成效上更有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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