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假訊息是否構成誹謗 有大法官提外交官蘇啟誠案警示

聯合報 記者蕭白雪/台北即時報導
網路發言是否受到憲法言論自由保護引發關注,圖為臉書母公司Meta示意圖。 路透

刑法誹謗罪是否牴觸憲法言論自由,大法官昨作出最新的憲法判決仍認定誹謗罪合憲,並指無論是媒體或一般人,均附有一定程度的查證義務,不得恣意散播不實的假訊息。詹森林大法官更在協同意見書舉因關西機場事件、網路留言批評外館人員處理冷漠等批評,我國當時駐大阪辦事處長蘇啟誠為表明未怠忽職守,以生命捍衛清白的憾事。

跟過去長期被視為與國內言論自由相關的大法官釋字509號相比,這次大法官在112年憲判字第8號的解釋中,本案聲請人包括多位都是因為在網路上言論遭到判刑的當事人,且爭議言論多牽涉個人私德、不一定與公益有關;大法官在最新的憲法判決中,也進一步討論近來因傳播科技演變,對大眾媒體、個人言論在網路社群上散布的言論訊息規範。

主筆大法官蔡宗珍在獲得多數意見同意的判決中指出,正是基於維護負有多重使命之言論自由,當代民主社會之事實性資訊提供者,無論是媒體或一般人,均應負有一定程度真實查證義務 ,不得恣意散播不實或真假難辨之資訊助長假新聞 、假訊息流竄,顛覆自由言論市場之事實根基。

詹森林大法官在協同意見書中,舉例稱「曾參殺人慈母疑 」,古有明訓 。近來也有「署長舔耳」、「處長卸職 」等毀人名譽 、致人輕生的憾事。事後雖然反省聲浪迴盪,但對蘇處長之寶貴生命及其家屬之終生遺憾,完全無濟於事 。他在最後結論更指出,留言可畏,已是事實;言論殺人,亦非妄語。

詹森林認為,應受高度保障的言論自由,原則上限於高價值言論,無涉公共利益的低價值言論,並無特予保障必要,其損及他人名譽、隱私或其他權力者,更應接受法律應有制裁,誹謗他人名譽或隱私之言論,即屬之。

大法官黃虹霞也認為,勿道人之短,乃基本道德要求 。 憲法關於言論 自由之保障,目的在共同促進社會之進步, 與公共利益無關之「東家長、西家短 」縱屬事實 ,屬私德是非, 散布不但無助於社會進步,抑且有礙和諧、妨害改過遷善,甚至滋生事端,本就沒有特別給予言論自由保護必要。尤以今日隱私權保障日益受重視,加之數位網路時代,假訊息充斥 、真假不易辨,但散布無遠弗屆 、澄清困難,以短期 自由刑等輕度刑罰為法定刑,確實有有必要 ,也符合比例原則。

不過,大法官黃昭元認為,即便憲法保障名譽權,就八卦嘴和玻璃心的衝突及價值權衡而言,他仍不認為國家應該透過刑法手段,介入此種私人紛爭。黃昭元在不同意見書中指出,閒話他人之八卦固然多屬低俗的廉價言論,但也 屬人情之常,未必需將之完全逐出憲法保障的言論市場。可透過民事賠償責任保障被害,未必一定要以刑罰伺候這些多嘴的說真話鄉民 。

黃昭元更指出,憲法法庭最新判決,就言論自由與名譽權衝突的權衡而言,更偏於名譽權的保障、也更限縮言論自由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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