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岡豐洲工業區二期解約爭議 台中市府提訴訟確認關係不存在被駁回
台中市政府和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解除神岡豐洲科技工業園區二期契約,並提訴訟請求確認雙方間契約關係不存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欠缺確認利益,台中市府起訴不備要件,裁定駁回,可抗告。
台中市府和台開公司2003年6月18日神岡豐洲科技工業園區二期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及管理計畫契約書,市府主張依契約約定,台開公司負責工業區開發所需一切資金,且地價補償費、土地改良物補償費、遷移費及拆遷獎勵金也均由台開先行支付。
市府通知台開在2021年4月14日前給付土地改良物補償費、特別救濟金,卻被台開回函拒絕,市府另函請台開於2020年8月31日前繳納因使用國有土地的保證金,也未見台開給付亦未見被告給付。
市府事後以台開未依期限内繳足土地費用及保證金,違反契約應負義務,2021年10月7日發函通知台開終止契約,台開同年月12日收受;台中市府認為契約是否已終止,攸關雙方是否繼續依契約履行相關權利義務,才提訴訟確認兩造間契約關係自2021年10月12日起不存在。
北高行認為,台中市府若確信已依約定終止契約,無需法院確認即可依條文繼續處理雙方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契約是否合法解除或存在,無非是雙方解約後的爭議,市府起訴主張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欠缺確認利益。
判決指出,即使台開否認市府合法解約,也無從認定巿府有何法律上利益受到侵害的疑慮,巿府起訴顯然不備要件,且無法補正,認定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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