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洋科條款三讀通過 獨董三權限由審委會合議
立法院昨(30)日三讀通過有「光洋科條款」之稱的《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過去獨董可個別召集股東會,導致公司經營權爭奪時,常出現股東會「鬧雙胞」。修正後獨董「對董事提起訴訟」、「股東會召集權」及「董事為自己與公司交易的代表」等三項權限,將交由審計委員會合議進行。
光洋科(1785)、中福等案都出現公司派、市場派獨董捲入經營權之爭亂象,證交法修正部分條文,落實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保障少數股東權益及穩定公司經營,根據三讀通過條文,為避免影響公司重大財務業務事項運作,明定審計委員會因有正當理由致無法召開時,包括重大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在內等11款事項,應以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特別決議行之;屬於財務報告事項仍應由獨立董事成員出具同意意見,始得提交董事會特別決議。
國民黨立委曾銘宗表示,修法重點包括對董事提起訴訟,召集股東會,董事會自己跟公司的交易,透過審計委員會的合議方式,充分討論會比較周延,考量公司有可能有正當理由,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為避免對公司營運造成影響,涉及董事自身利益關係事項,重大資產交易事項等必須經過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同意的特別決議,也設置相關配套。
曾銘宗說,經過修法後,未來將落實審計委員會的監督職能提升公司治理跟保障公共權益,有利於維持公司重大業務的順利運作,而且對整個資本市場、股票市場的運作有重大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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