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年齡下修 北區國稅局:年滿18歲有所得應單獨申報

聯合報 記者呂俊儀/台北即時報導

民法修正調降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今(113)年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年滿18歲即已成年,如有所得,除符合一定條件外,原則上應單獨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甲君兒子乙君於111年度時18歲,甲君列報為受扶養親屬減除免稅額,112年度乙君19歲,若已不在校就學、且無身心障礙等情況,甲君不可再列報乙君免稅額,乙君如有所得應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及第3目規定,如所得人已成年,且非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依法不可由納稅義務人(如父母、兄弟、姊妹)列報減除受扶養親屬免稅額。

但94年出生者(即112年度屆滿18歲)可選擇單獨申報或與扶養人合併申報,屬93年及以前年度出生者(即112年度滿19歲以上),如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可由扶養的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今(113)年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年滿18歲即已成年,如有所得,除符合一定條件外,原則上應單獨辦理申報。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該局呼籲,民法成年年齡自112年1月1日起下修至18歲,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受扶養親屬時,要特別留意成年子女是否符合上述規定,以免遭到剔除補稅。

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 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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