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間借貸收取利息 納入所得課徵綜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間借貸所收取利息,屬於《所得稅法》規定的利息所得,應一併納入實際收取年度的所得中課徵綜所稅。
此外,若雙方約定到期後本息一次還清,就應在收到本金及利息的年度一次申報全部利息所得,而非在借款期間逐年分別計算利息,申報綜所稅。
南區國稅局舉例,甲君在2021年1月1日借給乙君500萬元,約定年息5%,乙君在2023年12月31日一併清償本金及三年利息共計575萬元,甲君在2023年一次收到本金及利息,在2024年5月報稅時,就應將75萬元利息所得併入綜所稅一併申報。
此外國稅局提醒,由於這筆利息所得為私人間借貸,不是來自金融機構,因此無法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規定。
推薦文章
-
壽險解約潮 捲土重來
-
88萬股東注意!開發金股東會紀念品野餐墊樣貌曝光
-
三金控大股東 加碼自家股
-
中租前四月每股賺4.82元
-
金管會開罰兩家壽險公司 各罰300萬與240萬
-
法拍屋首季增一成 專家:有人找不到接盤俠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