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鋰電池 須申請檢驗
消費性電子產品及家用電器常見的二次鋰系電池(充電電池、蓄電池),具有高度活性,易導致燃燒或爆炸等危險,基隆關表示,民眾海外採買或是店家進口,入境應向標檢局申請商品檢驗,以免延宕通關。
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商品具有二次鋰系電池,須符合電池的相關驗證要求。基隆關指出,如經審核來貨屬含有二次鋰系電池,卻未依規定向標檢局申請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依據關稅法第17條第3項、第4項規定,進口人得於海關放行前補附商品檢驗證書,補送期限為海關通知的翌日起算二個月內,如逾期未能補送,將責令進口人限期辦理退運出口。
另據商品檢驗法第6條第1項規定,應施檢驗的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輸入,倘未符合檢驗規定的商品輸出入或進入市場,標檢局可依同法第6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基隆關提醒,二次鋰系電池易導致燃燒或爆炸等危險,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使用安全,提醒進口務必依規定配合辦理商品檢驗,海關亦將持續於邊境查核,為國民安全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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