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送樣品列廣告費 備妥收據
歲末年終,公司常會贈送樣品做為宣傳,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在列報贈送樣品的廣告費時,應依規定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包含受贈人寫有樣品品名、數量的收據,才能列報。
台北國稅局表示,依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購入樣品、物品贈送,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若是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品或獎品者,應在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此外,常會忽略的是,贈送樣品時應取得受贈人寫有樣品品名、數量的收據,才能在申報營所稅時列支廣告費。而若是贈送國外廠商,應取得運寄的證明文件及清單。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1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中,列報廣告費4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是將商品存貨作為樣品贈送顧客,轉列為廣告費,但甲公司僅提供內部產品出貨單,未能提供受贈人收據,導致不符規定,遭國稅局剔除廣告費400萬元,補稅80萬元。
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的廣告費,包含報章雜誌廣告、廣播電視廣告、贈送樣品、贊助公益或體育活動等具廣告性質的各項費用等。
財政部提醒,列報廣告費用時,要記得留意與「交際費」差別。財政部表示,由於廣告費列報無限額、交際費則有上限,公司列報廣告費被國稅局轉列交際費、剔除超限部分也時有所聞。
兩者區別在於,交際費是針對特定人士建立關係,例如招待特定客戶出國研討會,廣告費則對不特定大眾廣宣,兩者規定並不相同。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贈送樣品的廣告費,應留意相關法令規範須備妥的證明文件,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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