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健保給付醫療費用 診所應開收據繳印花稅
稅捐機關表示,不屬全民健保給付範圍的假牙裝置費、植牙等費用,應在書立收據交付時,按金額千分之4計算印花稅額。
有牙醫診所詢問,診所向病人收取掛號費及假牙裝置等費用,開立收據是否須貼繳印花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公私立醫療院所承辦全民健保醫療業務,收取醫療費用出具的收據,不須貼繳印花稅,但另外開立的假牙裝置費、植牙等費用,因不屬全民健保給付範圍費用,屬「銀錢收據」性質,為印花稅課徵範圍,應在書立收據交付時計算印花稅。
稅務局表示,若未貼繳印花稅或貼繳不足額,除補貼繳印花稅,還須按漏貼稅額處五倍至15倍罰鍰。
稅捐機關並提醒,若有診所將印花稅轉嫁給民眾負擔,才願意開立收據,是不合法行為,民眾仍應向診所主張依法應由診所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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