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櫃業走私掉包海關裁罰原則元旦生效 最高罰300萬元
為防杜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調包走私,立法院於111年4月26日三讀通過關稅法第86條修正案,同年5月11日公布,將違反規定之罰鍰上限由新台幣3萬元大幅提高至300萬元,為使海關對業者裁罰有一致性準據,財政部訂定「海關依關稅法第86條規定裁罰原則」,今年元旦起生效。
基隆關昨指出,裁罰原則對業者違反各辦法包括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與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等違規行為態樣,審酌其應受責罰程度,按違章行為性質區分三類型,分別訂定相對應之裁罰基準,各類型裁罰基準依業者於最近一年內之違規次數,裁處警告或累進之罰鍰。
基隆關說,裁處罰鍰時應依所定加權事實,包括故意或過失之主觀要件及短少貨物是否為管制物品之加權事實,乘以加權倍數作為最終罰鍰額度。倘違規狀態持續有改正必要時,並應命限期改正。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裁罰原則尚對發布生效前及生效後違規案件之適用原則、違規次數之採計方式、違規案件不適用之情形及行為後附表有變更時之適用原則等均予明訂,期能確保海關裁罰一致性及可預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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