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 常見錯誤疏漏三樣態
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合於所得稅法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等可免徵所稅,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昨舉出三種疏漏或錯誤樣態,提醒機關團體注意。
國稅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
國稅局說,機關團體申報時常見三種錯誤或疏漏樣態,首先,機關團體辦理各項訓練課程向學員收取費用,或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所取得之收入,以及舉辦運動賽事、活動所收取之門票收入等,皆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所取得之收入應計入當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總額,依免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國稅局指出,機關團體常誤將這些收入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或誤認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之實報實銷補助款,未產生所得而未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及成本費用,影響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之正確性。
其次,免稅適用標準所稱「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是指按當年度之支出與收入比較核計,以往年度結餘款及動支金額不計入當年度之收入及支出。國稅局表示,常見機關團體於計算支出比例時,將以往年度結餘款列為當年度之收入計入分母,或將以往年度結餘款動支金額列為當年度之支出計入分子,經重新計算其當年度支出比例實低於收入60%,致不符合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
至於第三種錯誤樣態,國稅局表示,常見機關團體將以往年度「非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所發生之虧損併計扣抵,或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仍採用盈虧互抵之情形。國稅局籲機關團體檢視申報內容,如有不符法令規定應主動更正申報,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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