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短漏所得 最高罰9萬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報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的金額,按相關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北稅局舉例說,近日查獲轄內甲公司2021年度短漏報已列報成本費用的營業收入67萬餘元,致漏報所得額67萬餘元,因甲公司202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原經核定全年所得額虧損100餘萬元,加計該短漏所得額後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該短漏所得額67萬餘元,依該年度適用稅率20%計算金額13萬餘元,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罰鍰5萬餘元。
推薦文章
-
壽險解約潮 捲土重來
-
88萬股東注意!開發金股東會紀念品野餐墊樣貌曝光
-
三金控大股東 加碼自家股
-
法拍屋首季增一成 專家:有人找不到接盤俠
-
熱錢瘋狗浪來了!連兩天匯入巨款、匯市爆量強升 近日挑戰32元大關
-
台新金利多加持 股價噴發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