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 營業稅法更新「電子勞務」定義
立法院會昨(21)日三讀修正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參照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國際加值稅指導原則,酌修跨境電子勞務文字定義,將現行「電子勞務」,修正為「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勞務」,以因應境外電商銷售模式與時俱進,落實課稅明確性原則,確保稅源、維護租稅公平。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提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之1、第4條及第6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財政委員會5月25日完成初審,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於昨日立院院會三讀修正通過。
三讀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之1修正,明定外國之事業、機關、 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不適用營業稅法第3款規定。
另外,立法院會同日三讀通過的第6條修正條文也酌修文字,將第4款內容,明定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內自然人。
回顧修法歷程,國民黨立委賴士葆今年5月於財委會審查時解釋,基於租稅法定原則、「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避免擴張法條文義及立法理由之嫌等考量,因而修正第2條之1及第6條條文規定。
財政部長莊翠雲當時列席財委會也對於營業稅法第2條之1及第6條跨境電商銷售電子勞務相關文字,建議酌修條文及立法說明,以臻精準明確。當時審查會通過版本採立委提案意旨與財政部意見出委員會後,昨日院會三讀內容,均採立委提案意旨與財政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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