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留分遺產返還 不課贈與稅
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所為遺贈,導致法定特留分受侵害,繼而依法請求自遺贈財產中扣減,導致原本受遺贈人須財產移轉返還,不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稱贈與,因此無涉課徵贈與稅情事。
高雄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老王與配偶育有一男二女共三名子女,配偶先過世,老王死亡時遺留新台幣4,500萬元財產。老王觀念刻板,生前預立遺囑全部財產遺贈長子一人,因此二名女兒以特留分受侵害為由訴請扣減遺贈財產。經法院判決後,長子應將特留分部分返還其他繼承人,因三名子女應繼分各三分之一,特留分為應繼分一半,即總遺產六分之一。二名女兒請求自遺贈財產中扣減後,長子需自遺贈財產中各交付750萬元給二位姊妹,且均不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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