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賣未上市櫃股 要稅

經濟日報 記者顏瑋辰/台北報導
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的交易所得,從最低稅負制2021年元旦起上路,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的交易所得,從最低稅負制2021年元旦起上路,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若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五年者,不用計入。

國稅局說明,上述課稅規定已施行,民眾若有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或損失者,記得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有三重點要注意:

首先,應計入課稅時點要以交割日所屬年度為準;再者,所得額的計算,為交易時的成交價格減去原始取得成本及證交稅與手續費等必要費用後的餘額;最後,應檢附收付款紀錄、證交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等足資證明文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額的計算方式又細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第一類有提供實際交易價格與原始取得成本,就以交易時的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第二類有提供實際交易價格,卻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這類就以實際成交價格的20%計算所得額。

第三類未提供實際交易價格,也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這類較複雜,需先按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計算收入,再按該收入的75%計算所得額;最後一類直接由稅捐機關介入,若查得的實際所得額,比前述任一項計算的所得額還高,就將依查得資料核計。

該局呼籲,投資人申報前,要自行檢視是否已依規定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併計申報納稅,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只要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完成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免予處罰。

國稅局 上市 證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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