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遺產稅缺現金免驚 符合一條件可動用遺產中存款
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可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繼承人如果沒有足夠現金繳納遺產稅,可以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存款繳納,如果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的同意,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只要取得多數繼承人的同意,一樣可以提出申請。
國稅局指出,繼承人為繳納遺產稅除可自行籌措現金繳納,也可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存款繳納稅款。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依規定以繼承人「多數決」同意方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依民法規定,遺產未分割前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繼承人應取得全體公同共有人的同意,才能以繼承存款繳納稅款,但為了讓繼承人能儘速完納稅款辦理繼承,遺產及贈與稅法及財政部函釋,可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或繼承人應繼分合計逾2/3的同意提出申請。
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A遺產稅應納稅額500萬元,遺產中有存款800萬元,繼承人為配偶B及子女C、D等3人。其中繼承人C居留國外,因故無法返國。繼承人B及D申請以遺產中存款500萬元繳納遺產稅,符合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的規定。
在繼承人申請以存款繳納應納稅額500萬元範圍內,國稅局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向存款機構辦理遺產存款繳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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