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旅遊費用不得抵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舉辦餐會或辦理員工旅遊等方式慰問員工,其所取得進項憑證所含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北稅局說,營業人為增進員工情誼,定期舉辦餐會、員工旅遊等康樂活動以凝聚內部向心力,這類活動所支付的費用,均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得進項憑證所含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北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舉辦中秋聯歡晚會,2023年9月分別向乙餐廳包辦場地及訂購餐飲,總計金額42萬元;並向丙公司購入金額21萬元的電子產品,作為晚會摸彩活動贈品。此一活動支付的相關費用均具有酬勞員工性質,其取得乙公司及丙公司所開立統一發票所含之進項稅額,即【未稅銷售(42萬元+21萬元)÷1.05×0.05稅率=3萬元稅額】,共計3萬元,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北稅局表示,營業人如有將酬勞員工所支付的貨物或勞務款項而取得進項憑證,所含營業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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