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贈送禮品 留意稅事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中秋節將至,營業人饋贈客戶或員工秋節禮品,應注意相關統一發票開立及報繳營業稅規定。
北稅局說,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
營業人以原供銷售之貨物饋贈客戶或酬勞員工,因購入該貨物時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是應於將該貨物轉作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時,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且該筆自行開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進項稅額係屬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性質,依據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但若營業人購入禮品時已決定供作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使用,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於饋贈該禮品時,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北稅局舉例說,甲公司購入待售商品100件,取得成本新台幣10萬元,進項稅額5,000元於進貨時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甲公司將該待售商品轉作為犒賞員工中秋節贈品,因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甲公司應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筆自行開立統一發票扣抵聯,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又甲公司另以21萬元購入十件禮盒作為饋贈客戶禮品,因入帳時以交際費21萬元入帳,相關進項稅額1萬元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饋贈該禮品時,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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