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仲介收入 要課營業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獲取佣金收入,介紹國內買主向國外廠商進口原料等,於交易完成後,所取得之外匯佣金收入,並非與外銷有關之勞務,不得適用零稅率。
北稅局說,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經取得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得以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規定。只是如果該勞務為介紹國內買主向國外廠商進口原料,非屬與外銷有關的勞務,縱取得符合前揭規定之外匯收入證明文件,因非屬零稅率之適用範圍,仍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北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介紹乙公司向外國A公司進口原料,甲公司雖取得外國A公司支付之外匯佣金收入,但因該勞務非屬與外銷有關,所以不得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規定,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按5%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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