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獨資執業 租金不得列支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的房屋供其事務所、醫療院所等使用者,可以將房屋供執行業務使用部分的地價稅、房屋稅及折舊為其執行業務的費用,但要留意不可列報為執行業務的租金支出。
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所稱執行業務者,是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國稅局表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的房屋供本人為執行業務使用者,不可以列為租金支出。而供執行業務使用的固定資產,為執行業務者本人所有,且能提供憑證時,可以依規定提列折舊。至於該房屋(包含基地)所課徵的地價稅及房屋稅,依財政部先前函釋規定,執行業務者在依法完納稅款後,也可以列為其執行業務的費用。
國稅局舉例說明,最近查核甲獨資經營醫療院所11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時,發現甲醫療院所除列報負責人所有房地之地價稅、房屋稅及折舊費用外,另列報租金支出60萬元。經查核後,該醫療院所列報的地價稅、房屋稅及折舊費用全數可以認列為費用,不過列報租金支出60萬元因和規定不符,因此剔除。
另外,國稅局補充,如果執行業務者的執業場所和住所在同一處,在水電瓦斯費方面,如無法明確劃分,以二分之一計算;另執業場所裝置的電話,或日常使用的汽車,屬於執行業務與家庭共用時,相關費用以二分之一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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