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強制執行標的不限禁止處分財產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款經移送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機關得就欠稅人的各類所得及財產強制執行。
台北國稅局說,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為保全國家稅捐債權之實現,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車輛或不動產等財產,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
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而債務人(即欠稅人)的財產為債權人債權的總擔保,行政執行分署得就納稅義務人所有所得及財產,選取易於執行且符合比例原則,優先執行,不以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的財產為限。
推薦文章
-
壽險解約潮 捲土重來
-
88萬股東注意!開發金股東會紀念品野餐墊樣貌曝光
-
整理包/5月報稅還能搶好康?盤點各家銀行、行動支付繳稅優惠一次看
-
獨/阻詐再出招 信用卡消費延後生效 銀行公會瞄準三大項目
-
法拍屋首季增一成 專家:有人找不到接盤俠
-
熱錢瘋狗浪來了!連兩天匯入巨款、匯市爆量強升 近日挑戰32元大關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