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禮品進項稅額 不能扣抵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員工禮品進項稅額,不能扣抵。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支付員工康樂活動費用、員工旅行費用、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禮品,皆屬於酬勞員工個人的貨物或勞務,支付以上費用所取得的統一發票進項稅額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台北國稅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購進的貨物或勞務,如果是未依規定取得的憑證、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用、酬勞員工個人或自用乘人小汽車,其進項稅額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官員表示,營業人如果違反營業稅法規定,有虛報進項稅額,並因而逃漏稅款者,將依規定追繳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台北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舉辦員工忘年餐會,支付乙飯店相關餐費及場地費等,並取得乙飯店開立銷售額新台幣20萬元、稅額1萬元的統一發票。

甲公司在申報營業稅時欲將該筆費用申報扣抵,官員表示因為舉辦忘年會費用是屬酬勞員工性質,應依營業稅法規定,不能將該筆進項稅額1萬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另外財政部提醒,公司支付外國派遣來華提供技術協助者的住宿費也不能申報扣抵,例如:先簽有公司依約支付日商派遣來華技術人員在華提供技術協助期間的住宿費用,核屬給付該日商的技術服務報酬之一部分,不屬於該公司的旅費支出,因此相關的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規定,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如果將酬勞員工個人的貨物或勞務所取得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加息免罰。

進項稅額 加值型營業稅 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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