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贈地 可暫不課土增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配偶間贈與土地,可以自由選擇是否課徵土地增值稅,由於土地增值稅係採累進稅率計算,若該次移轉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未來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如漲價幅度較大,可能將適用較高的稅率。
稅務局表示,夫妻相互贈與房產,可申請不課徵土增稅,但再移轉時,是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增稅的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增稅時核定的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換句話說,夫妻贈與房產時先不繳土增稅,但若漲價幅度較大,可能將適用較高稅率,繳更多稅款。
稅務局舉例,甲在民國90年取得A土地,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總額100萬元,100年間將A土地贈與其配偶乙,申請配偶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總額200萬元,後來乙在109年出售A土地,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總額3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200萬元,應納稅額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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