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定價 應內含營業稅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在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消費者時,貨物或勞務的標示價格應內含營業稅,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報系資料照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在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消費者時,貨物或勞務的標示價格應內含營業稅,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無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相關定價應內含營業稅。近來發現部分店家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常以定價或報價未含營業稅為由,告知消費者要索取統一發票須另外加收5%營業稅款,誘使消費者放棄索取統一發票。

國稅局官員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第3項及第48條之1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的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如果買方不是營業人時,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的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經通知屆期仍未改正時,可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店內陳列應稅貨物A商品,標示價格新台幣1萬元,此價格應包含營業稅,不過甲公司在銷售A商品給乙小姐時,卻向乙小姐表示A商品未含營業稅,若要索取統一發票,需要由乙小姐負擔5%營業稅款。官員表示,甲公司的行為已踩到紅線,類此定價未內含營業稅行為是違反稅法規定,甲公司如果經通知限期後仍未改正時,將遭受處罰。

另外,國稅局提醒,為加強營業稅稽徵,有效遏止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將不定期持續派員實地稽查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情形,且將以經常被檢舉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長期巨額累積留抵稅額、透過網際網路交易或開立統一發票異常的營業人,列為優先稽查重點對象。

加值型營業稅 統一發票 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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