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員代收稅單 視同送達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期有民眾反應沒有親自簽收稅單,事後才知已由住處大廈管理員代收,卻忘了轉遞給納稅人,導致被加徵滯納金及移送執行,地方稅務局提醒,大廈管理員代收稅單時,已構成合法送達效力,民眾無法主張送達不合法,仍要依規定繳滯納金。
官員表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管理員,服務的勞務包含為公寓大廈住戶接收郵件,性質上屬於全體住戶的受雇人;又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在應送達處所無法親手交給應受送達人時,可以將文書交給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的接收郵件人員。因此,當郵政機關送達繳款書到納稅義務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將繳款書交給公寓大廈管理員,視同送達。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至於管理員有無實際將繳款書或其他稽徵文書交給住戶,或疏忽忘記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並非發生送達效力的必然要件,因此民眾無法以未收到繳款書為由,主張不繳納滯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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