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挪用客戶款項達11年 銀行前女理專判賠2396萬
台新銀海佃分行前蘇姓女理專在長達11年期間,以東牆補西牆方式,拿B群客戶投資資金,匯給A群客戶當投資獲利,只因自身對A群客戶開口獲利承諾而遭客戶踢爆,計受害客戶10人,金融商品虧損及挪用客戶款項2692萬多元,台新與客戶協議賠償後提告求償,扣除蘇女已賠償款項,法官判賠2396萬多元。
台新銀主張,蘇女原受雇於海佃分行擔任理財專員,為獲取業績及獎金,利用客戶對其信任,對客戶假稱金融商品保本、保證獲利不當銷售方式,誘使4名客戶誤信購買金融商品而受有損害,虧損金額計達1075萬多元。
另蘇女為取信客戶投資獲利或填補投資虧損,假借協助客戶購買金融商品或代為繳交續期保費,指示客戶匯款至被告指定帳戶或指示客戶臨櫃提領現金,再於行外交付現金給被告方式,詐得或挪用9名客戶計1617萬多元,藉以製造金流追查斷點,掩飾或隱匿其犯行及犯罪所得,規避銀行稽查機制。
直至前年6月22日,客戶向分行經理反應,蘇女未據實告知保單中途解約會造成虧損,要求分行查明其資產狀況及虧損情形,經銀行調查後才察覺其違法情事,同年8月31日予以免職處分。
經核計,計有10名客戶受害,台新銀對各該客戶負有雇用人連帶賠償責任,已與客戶協議賠償,金融商品虧損、挪用客戶款項及補貼款項,扣除蘇女已賠償客戶部分,提告求償2396萬多元。而蘇女也同意台新銀的相關請求。
台南地院認為,台新銀為蘇女雇用人,蘇女利用執行職務機會,故意不法侵害客戶財產權,台新銀已與客戶協議賠償金額,依法向蘇女請求賠償有據。因而判決蘇女應給付台新2396萬多元,及自今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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