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研議調整身障特考應試科目 擬減列1至2科
考選部今天表示,擬參照高普考應試科目調整原則,提出身障特考應試科目調整方案,將三等考試應試專業科目調整為4科,四等考試應試專業科目維持為3科,盡速完成法制作業,預計民國114年施行。
考選部透過新聞稿表示,今天在考試院會中,提出「身心障礙人員特種考試辦理情形及應試科目調整方案」重要業務報告。
考選部說明,為落實「專業知能核心化、擇才條件友善化」的考選策略,報告是參照公務人員高普考應試科目調整原則,提出這項考試應試科目調整方案,後續將邀集用人機關共同討論方案內容,進行法規研修作業。
考選部表示,目前方案擬將三等考試應試專業科目調整為4科,四等考試應試專業科目維持為3科,並將會同用人機關視科目性質,適當調整試題題型。
考選部解釋,為降低身心障礙者應試門檻,擬調整這項考試普通科目只列考「基礎能力測驗(作文與法學知識)」1科,後續將擬具應試科目修正草案,並與用人機關達成共識後,盡速完成法制作業,預計民國114年施行。
考試院長黃榮村指出,這次規劃調減身心障礙人員特考應試科目,調整方案應合理減輕身心障礙者考試負擔,協助其通過國家考試取得公職。與會的考試委員也表示,在兼顧身心障礙者應考權益、參與公職機會及用人機關需求下,支持透過應試科目檢討調整,減輕身心障礙者應試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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