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委員會職權將強化
光洋科條款的子法出爐,為避免獨董一人獨斷,金管會昨(12)日公告,將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透過五大程序強化審計委員會召集相關程序,草案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最快今年底上路。
第一,考量實務運作,明定審計委員會開會時間及地點,應以便利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成員出席及適合會議召開時間及地點為原則。
第二,為了避免審計委員會未能選出召集人等情形,而影響到公司業務運作,明定這時可以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自行召集。
第三,審計委員會會議進行程序,包括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有二分之一以上未出席時,必須延後開會;另外,會議進行中,在席人數不足時暫停開會;以及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可以由召集人指定其他獨立董事成員一人代理,沒有指定代理人,則由委員會獨立董事成員互推一人代理。
第四,為了避免董事會會議延長開會時間未確定,而引發爭議,明定出席人數不足時,主席可以宣布延後開會,但時限以當日為限。
第五,如果董事會議事進行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可由副董事長代理,如果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請假等無法行使職權,由董事長指定常董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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