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理專挪用逾千萬遭金管會罰800萬元 台新銀致歉
台新金(2887)旗下台新銀行今(8)日遭金管會罰款800萬元,主要是前理專以保證獲利方式,向12位A群客戶銷售金融商品,後自行調度資金無法彌補缺口,請B群客戶臨櫃提領現金,並於行外交付,涉及九名客戶,金額1,617萬元,犯案時間長達11年,遭金管會開罰。
官員說明,台新銀行一位前理財專員(蘇員)自100年1月至111年5月間以保證獲利方式向A群客戶銷售金融商品,為履行其獲利承諾,於自行資金調度無法彌補缺口後,以協助B群客戶投資金融商品或繳納續期保費為由,請B群客戶臨櫃提領現金,並於行外交付,或請B群客戶直接轉帳至A群客戶等方式挪用款項,受影響B群客戶數9人,所涉金額1,617萬元;案關缺失顯示該行有未確實建立及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800萬元罰鍰。
對此,台新銀也隨即發表聲明表示,針對該行前理專挪用客戶款項是主動發現並通報金管會,也在第一時間聯繫受影響客戶,提供補償,保障客戶權益。
台新銀對於主管機關裁罰,虛心接受,並再次對受影響客戶表達歉意。
台新銀強調,已全面檢視相關作業流程,強化內部控管機制及作業監控管理,未來將持續嚴格要求同仁恪遵員工行為準則,遵循金管會政策,以期有效落實公平待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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