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訂定環評審查廢棄物處理原則 共三重點
環境部今(28)日發布環評審查廢棄物處理設施設置處理原則,供環評委員在審查時參考,包含適用對象及時機、區內處理為原則、須採區外處理者應符合規定等三大重點。
環境部為促使園區廢棄物處理設施量能提升,降低開發行為對環境影響,並考量新設廢棄物處理設施用地難尋,園區內產生的廢棄物應以區內處理為原則,今日發布「環境部審查園區開發行為廢棄物處理設施設置處理原則」。
首先針對適用對象,主要指各類園區開發,包含產業園區、科學園區、科技園區等,適用時機則是園區興建、擴建、變更環評、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及重辦環評時。
其次,規定廢棄物處理設施以園區內處理為原則,開發單位應規劃處理流程,並填具檢核表,納入環評書件中送審。
在園區廠商進駐率達35%時,應提出廢棄物處理設施興建規劃書,進駐率達65%時,應啟動處理設施規劃興建。
第三,若在區內規劃處理設施確實有困難,應依規定評估規劃區外處理設施,園區內應預留面積規劃廢棄物暫存、轉運或前處理設施設置。預留面積分為三級距規定,園區面積30公頃以上、未達50公頃,預留至少0.5公頃;50公頃以上未滿100公頃,預留至少1.5公頃;100公頃以上則預留至少開發面積3%。
資源循環署表示,環境部發布處理原則作為環評審查依據,提供相關部會未來開發園區時,落實設置廢棄物處理設施,確保園區產出廢棄物能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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