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湖告聯德控股子公司 終審判決出爐
聯德控股-KY(4912)今(13)日代子公司聯德精密材料及昆山聯德滑軌公告,已接獲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書,子公司與滑軌廠川湖之間的訴訟終判出爐;聯德精密材料與本案無涉,而昆山聯德滑軌則需停止相關產品製造與銷售,並賠償人民幣300萬元以及支付一、二審部分費用。
據悉,川湖(2059)先前向聯德控股旗下子公司聯德精密材料、昆山聯德滑軌提出專利侵權訴狀,指控聯德精材及昆山滑軌所生產銷售滑軌產品侵犯川湖公司專利一案,雙方不服一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之判決,分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根據公告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維持一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昆山滑軌需停止相關產品製造與銷售,賠償人民幣300萬元,並支付部分一審律師及訴訟費用人民幣45萬元和部分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2萬元,此為雙方訴訟之終審判決。
針對判決結果,聯德控股表示,理賠金額對本集團財務無重大影響,且本集團滑軌產品營收占比低,故對本集團業務無重大影響,公司將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法院裁決之終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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