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最高法院駁回景勛公司假處分抗告聲請
泰山(1218)今(14)日晚間公告,公司接獲最高法院民事裁定,駁回景勛公司定暫時狀態處分抗告聲請。
抗告人即聲請人景勛投資,代表人為泰山前董事長詹景超,相對人為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劉偉龍、韓泰生、劉煌基、楊文慶、陳諾樺、王添盛、蕭勝賢、黃慧萍、陳威宇(除泰山公司外,以下合稱劉偉龍等9人)。
泰山公告中提到,公司股東景勛公司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出禁止劉偉龍等9人行使董事及獨立董事職權,並由原董事、獨立董事行使職權,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商暫字第16號民事裁定駁回聲請。
景勛公司就該裁定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最高法院認原裁定,以准許景勛公司本件聲請所獲得的利益或防免的損害,並未逾相對人、股東、投資大眾因此所蒙受之不利益或損害,難認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因而駁回景勛公司聲請,於法並無違誤,故認景勛公司提起抗告並無理由,駁回景勛公司抗告。
泰山公司財務業務如常運作,無任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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