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放寬電視節目播廣告 從半小時播兩次變成三次
視聽眾透過網路串流平台看節目,數位廣告也想播就播,但傳統影音媒體如有線電視或無線台仍受廣告播出時間、次數的規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日委員會通過預告修訂相關辦法,在「每一節目播送廣告總時間不變」及「維護視聽眾權益」二大原則下,適度放寬廣告播送次數。
NCC指出,目前網路影音產業對內容規管寬鬆,廣電業者面臨數位匯流衝擊之影響,廣告收益大幅減少,期望兼顧視聽眾權益下適度鬆綁法規,NCC在9月12日召開座談會,邀請學者專家、公民團體(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廣電公學會出席,將修正《廣播電視廣告播送方式與數量分配辦法》第2條暨《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起訖時間認定與廣告播送方式及數量分配辦法》第3條修正草案。
修正後內容包括,在「廣告總時間不變」前提下,節目播送時間達30分鐘者,得播送廣告3次(原先2次);逾30分鐘達60分鐘者,得播送廣告6次(原先4次);逾60分鐘者也按此原則計算。播送廣告次數計算,包含節目前後播出、中間插播之廣告。如為現場實況轉播,廣告播送得選擇適當時機為之。
NCC表示,修法主要在「每一節目播送廣告總時間不變」及「維護視聽眾權益」二大原則下,適度放寬廣告播送次數,包括消基會等公民團體也同意此原則,依法預告60日,廣徵各界意見,最快在明年1月可以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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