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風險隔離 難究責
基泰(2538)大直造成鄰損,因建商本來就不具備營造專業,而現行法律來看,確實難以究責,對此,雲林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名譽教授蘇南認為,建商利用風險隔離,未來很難追究其賠償責任。
律師王翼升認為過去房屋受損或倒塌,通常由消基會幫受害者請求,但就如同東星大樓,即使大建商還是會設立個案公司,事後追償責任是滿悲觀的。
依照已定讞之法院判決,東星大樓倒塌主要責任在於鴻固營造,鴻固創辦人謝隆盛的繼承人和監工徐茂雄,被判處須連帶賠償受災戶加計利息共 3.3億元,不過由於鴻固為空殼公司,受災戶根本拿不到錢,而鴻固最大股東雖同被列為求償被告,但依照《公司法》,侵權行為請求權主體應為「從屬公司」鴻固,不能向「控制公司」求償。
至於建造東星大樓之宏程建設為一案公司,該建案完成後旋即在隔年解散,因此東星大樓倒塌後,經過早已設定的風險隔離操作,事後完全沒有任何刑事和民事責任,不但全身而退,事隔多年竟還能重新推案,陸續賣起豪宅。
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教授陳建元分析基泰大直和東星大樓,大企業做好風險隔離,即使建物受損,民眾也只能追究小資本額的營造廠,從判決就可以看到東星大樓倒塌,當初完美切割,未來大直鄰損案,要追究基泰的責任可能也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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