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立光案研發處長百萬交保 曾在告先進光案當證人
光學鏡頭大廠大立光公司昨遭檢調搜索,全案疑因軟體授權糾紛遭廠商檢舉,台中地檢署昨帶回大立光研發部黃姓總處長等3人,複訊後依違反著作權法命黃100萬元交保;據了解,大立光多年前控訴先進光竊取營業秘密案中,法院就曾以證人身分傳黃男作證,其中是否相關聯仍待釐清。
台中地檢指出,11日指揮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站持法院核發搜索票,至大立光公司調查搜索,約詢研發部門黃姓總處長、陳姓副處長,及陳姓課長3人。
檢方複訊後認定,3人涉嫌違法重製、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罪等罪嫌重大,各命黃姓總處長100萬元、陳姓副處長60萬元,黃姓課長20萬元交保,均限制出境出海。
多年前大立光控告先進光公司侵權案,刑事部分智財法院今年5月判處4名工程師緩刑確定,審理期間法院為釐清著作權項目、營業秘密細節,就曾以證人身分傳喚現任大立光研發部黃姓總處長,黃這次涉及軟體授權糾紛遭檢舉,涉案情節仍待檢方釐清。
台中地檢署2013年偵辦大立光控告先進光侵害著作權案,當時大立光4名離職工程師跳槽至先進光,卻同時將前東家屬於營業秘密的「點膠針頭結構」、「遮光片送料機構」攜帶至先進光,作為研發參考、抄襲之用,甚至重製仿冒圖形拿去向申請專利。
直到大立光驚覺內部營業秘密遭抄襲,還被先進光拿去申請專利隨即報警,檢警調2013年5月17日搜索。台中地院審理後,2021年1月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判4名工程師6月、先進光判罰金60萬元。
上訴二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4人均獲緩刑,智財法院也認定,4名工程師利用重製等不法分法,將竊取自大立光的營業秘密攜帶至先進光使用,共同侵害大立光著作權,大立光請求確認先進光申請之專利權為大立光所有,為有理由。
智財法院也審酌,依會計師鑑識結果,認為大立光所受損害至少相當於所投入的研發成本為5億1032萬1123元,依營業秘密法規定3倍懲罰性賠償,判處先進光應賠償大立光15億2247萬639元。事後大立光以以總額5.984億元,認購先進光15.2%股權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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