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礦業法 刪除2關鍵霸王條款
歷經六年的《礦業法》今(26)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此次修法有四重點,包括刪除採礦不需地主同意、申請展延原則核准等霸王條款;重新定義礦業用地,除面積外增加高程產量;舊礦場補辦環評;未作諮商同意礦場一年內補辦原住民諮商同意。
此次礦業法在黨團協商中討論保留的15條關鍵條文,其中,包含礦權申請展限期間的存續問題、主管機關審核效期、原民諮商同意與環評管制,經過討論後,都依照黨團協商通過,並於今天三讀通過。
首先,對於刪除礦業法31條,「主管機關依法駁回礦業權展限申請案之補償規定」及47條「礦業權者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後,得先行使用土地之規定」等「霸王條款」規定,此部分無爭議。
而在原民諮商同意權方面,立院認為不能無限延伸,導致「前代人決定所有未來」,但因礦業法不宜訂定原民諮商細節,因此決議礦場申請用地,依《原住民族基本法》21條辦理諮商同意時,經濟部與原民會也會訂出行政指引去限制適用期限。
而針對最具有爭議的既有礦場展限,探礦權及採礦權展限,仍是以行政院版本相同。至於對於展限礦場是否要辦環評,立法院經過討論改為在礦業法47條的「開採總量」及「採礦高程」規範;當業者總量達標或採礦高程任一條件後,業者需重新申請核定,重新辦理環評,並交由環保署進行查核。
經濟部礦務局初步盤點,全台有39個礦場須補辦環評,依照礦區產量、面積和位置區分,有8個大礦,31個小礦;新法上路後,大小礦場分別須在3年、5年內啟動環評申請,後續經濟部也會舉辦說明會協助業者因應。
此外,為尊重原住民族權益,礦業法新法上路後,有涉及原住民保留區的礦業用地一年內須補辦原住民諮商同意,業者若未辦理,經濟部除開出罰則、要求改善外,最重將廢止礦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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