昶虹國際違反內部控制制度規定 證交所處以100萬元違約金
昶虹國際(2443)對子公司監督與管理的設計及執行經核有多項缺失且子公司資金有遭挪用之情事,核有臺灣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程序」第9條第2項規定,故證交所處以違約金100萬元,並函請昶虹公司洽非簽證會計師進行對子公司的監督與管理之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及嗣後確實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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