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開罰4公司 這檔暫停交易股被罰100萬元

經濟日報 記者盧宏奇/台北即時報導
臺灣證券交易所9日表示,經查昶虹(2443)對子公司監督與管理的設計及執行經核有多項缺失且子公司資金有遭挪用情事。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臺灣證券交易所9日表示,經查昶虹(2443)對子公司監督與管理的設計及執行經核有多項缺失且子公司資金有遭挪用情事,依規定處違約金新臺幣100萬元,並函請公司洽非簽證會計師進行對子公司監督與管理之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及嗣後確實改善。

另外,正文(4906)、大飲(1213)、柏文(8462)等三家上市公司,亦因違反證交所相關規定,遭到3至5萬元違約金處分。

證交所指出,正文3月13日受邀參加法說會乙案,經查符合證交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第2項第14款情事,但公司延遲輸入法說會的財務及業務資訊,已違反前揭作業辦法規定。

正文另於3月20日受邀參加法說會乙案,經查符合證交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4條第1項第12款情事,惟公司延遲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畫面,已違反前述處理程序規定,因此證交所處以違約金新臺幣3萬元,並函知公司嗣後應確實依規定辦理。

大飲3月15日公告的去年度財報經簽證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查核報告乙案,經查符合證交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4條第1項第30款情事,但公司延遲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畫面,已違反前述處理程序規定,處以違約金新臺幣5萬元,並函知公司嗣後應確實依規定辦理。

柏文因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核有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5條第2項規定辦理情事,證交所處以違約金新臺幣3萬元,並函請該公司嗣後確實改善,證交所將持續追蹤其改善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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