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最高法:烈性犬傷人無論誰過錯 主人須擔全責
大陸最高法院2月5日公布六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典型案例。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表示,若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而造成他人損害,無論受害人有無過錯,飼養者均應承擔全部責任。
中新網報導,陳宜芳表示,據統計,2022年大陸城鎮犬隻數量為5119萬隻。由於部分犬隻飼養人和管理人缺乏文明意識、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對犬隻疏於管理,導致犬隻在衛生、安寧和安全等方面都影響到他人生活,由此引發矛盾糾紛。尤其隨著犬隻數量不斷增加和犬隻品種增多,近年來犬隻傷人事件時有發生。
陳宜芳說,希望通過公布六個典型案例,希望切實做到依規定養犬。大陸《民法典》、《治安管理處罰法》《動物防疫法》以及相關地方法規規章等都對犬隻飼養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作出了規定。但是,實踐中不乏飼養人在社區公共區域不束犬鏈而任由犬隻「撒歡兒」,或者任由家中未成年人攜犬外出「遛犬」。
陳宜芳說,一些案例既反映出飼養人存有「相信自己的犬不會傷人」的僥倖心理,也反映出其不知道、不瞭解中國養犬法律法規、缺乏養犬文明的現實情況。藉助這些案例,希望犬隻飼養人、管理人清醒、充分地認識到自家「很萌很可愛」的犬也是潛在的「移動危險源」,必須認真瞭解和學習動物飼養法律法規,做到文明養犬、依規養犬,安全、放心地享受與犬隻相處的愉悅。
另外,也希望通過案例強化養犬負責意識。若未按照規定飼養、管束犬隻,飼養人、管理人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包括以金錢賠償為主的民事責任,沒收犬隻行政責任等。民事責任方面,大陸法院針對犬隻致損的特定場景和特定損失,正確認定侵權形態,合理界定損害類型,恰當確定賠償責任。
大陸把比特犬、杜賓、藏獒、高加索犬、羅威納、土佐犬、牛頭㹴等,都列為烈性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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