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人壽保險法三讀 未滿15歲身故限額給付喪葬費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簡易人壽保險法部分條文,規定以未滿15歲的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投保簡易人壽保險,以限額給付提供身故所需喪葬費用,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10月16日初審通過簡易人壽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全案經審查會討論後,依行政院所提版本通過,無須交由黨團協商,於今天院會三讀修正通過。
此次修法是配合保險法在民國109年6月1日修正第107條,增訂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投保簡易人壽保險,以限額給付提供身故所需喪葬費用規定,條文明定,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其次,參照保險法中有關戰爭理賠規定,刪除現行條文第20條中,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不負給付保險金額責任之規定。
此外,依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8條第2款規定,該公司資本額之調整應保請交通部核定,刪除現行條文第29條之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的文字,以簡化行政程序。另考量金管會對郵政公司簡易壽險業務負有監理之責任,該公司簡易壽險資本調整部分,於同條文增訂會商金管會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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