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經營權之爭 張榮發基金會董事會大房內鬥 張國華、柯麗卿敗訴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過世後,爭產訴訟不斷,張榮發慈善基金會2021年5月3日舉行第8屆第12次董事會,以特別決議方式選任包括三子張國政在內等8人為基金會第9屆董事,但同年7月13日第8屆董事又開了第13事會議,大哥張國華、老臣柯麗卿等6人提確認決議不成立訴訟,一審敗訴。台灣高等法院今駁回張國華6人上訴。
張國政的人表示,2021年7月13日由吳景明召集召開第8屆第13次董事會,決議選任董事,但決議未經衛生福利部許可,依財團法人法規定,基金會第8屆董事長、董事身分尚未解消,吳有權召開第8屆第13次董事會,與會的人也具第8屆董事身分,決議自當成立。
北院認為,基金會依財團法人法規定檢送決議給主管機關衛福部,衛福部以「尚有爭議」及「開會通知內容尚待釐清」,檢還相關資料給基金為,可認衛服部未許可基金會第8屆第12次董事會、第9屆第1次董事會決議,因此應延長原董事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一審敗訴後,張國華、柯麗卿等人上訴。高院民事庭認為吳景明等人已向北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北院裁准,吳自得於確認事件判決確定前,行使董事長職權。吳景明8人雖簽署第9屆董事願任同意書,但對終止第8屆董事委任關係無效力,因此吳有權開董事會。
張榮發慈善基金會第8屆董事任期屆至未及改選,吳景明於2021年間多次召開董事會議,都因出席董事人數未達法定特別決議的門檻,無法進行董事改選。基金會於同年2月20日向衛福部申請改以普通決議選舉董事,衛福部許可,高院認為依財團法人法規定,以普通決議選舉第9屆董事於法有據。
高院認為,第8屆第13次董事會的決議沒有違反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1項第2款但書、第4項,及張榮發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4條第1項後段規定,法院無從宣告吳景明、張國政的決議行為無效,判上訴駁回。本件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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