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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銷貨都漏發票 分開罰

發票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發票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本文共341字

經濟日報 記者許如鎧/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且於銷貨時漏開發票,此類漏進又漏銷案件若經稽徵機關查獲,進貨、銷貨部分為兩個不同違章行為,應分別依規定裁罰。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貨時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如發票),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認定總額處5%以下,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罰鍰;銷貨時漏開統一發票部分,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國稅局舉例,甲商號從事飲料零售,經查發現甲商號常以負責人個人帳戶收受及支付貨款,除了銷貨漏開發票、漏報銷售額達1.42億元外,進貨也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

因此甲商號進貨未取得進項憑證部分遭罰100萬元;銷貨漏開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部分,除補徵營業稅710萬元外,並處罰鍰35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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