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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研議保障型商品種類 建議司法排除強制執行

本文共711字

中央社 記者謝方娪台北9日電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臨時提案通過請司法院會同金管會訂定保單強制執行參考原則,金管會今天表示,將研議訂定適合排除執行的保障型商品種類,供司法院參考;另一方面,金管會將研擬修正保險法,引入介入權機制。

先前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在必要時,執行法院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的壽險契約,命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以致保單遭強制解約件數逐漸攀升。

為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維護保險保障功能,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臨時提案通過,請司法院會同金管會保險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壽險公會根據保單類型及解約金訂定強制執行排除範圍,設定一定金額以下解約金或理賠金不得扣押及執行。

金管會保險局主秘古坤榮今天下午在例行記者會說明,金管會將遵照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臨時提案辦理,保險局會進一步研議訂定適合排除強制執行的保障型商品種類及一定金額門檻,並提供建議給司法院訂定保單強制執行參考原則。

對於「一定金額」門檻設定,金管會保險局長施瓊華上午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表示,還在討論中,先前針對一般儲蓄型險種,有試算約新台幣10萬元解約金作為門檻,並希望傷害險及健康險等保障型險種排除強制執行。

另一方面,考量要、被保險人可能為不同人,若要保人遭追債,保單遭法院強制執行解約以清償債務時,將影響被保險人保障,金管會委外研究引入受益人介入權可行性,報告日前出爐,金管會正研議修正保險法,引入受益人介入權。

所謂受益人介入權,指的是當要、被保險人為不同人,要保人欠債,保單恐遭強制執行時,被保險人可取得要保人同意,與債權人進行協商,由被保險人代為清償保單可執行的金額,讓該張保單免遭強制執行,並將該保單要保人名字變更為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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