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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電費更合理 內政部修契約規定5月底送政院核定

本文共571字

中央社 記者陳俊華台北25日電

為防止房東超收電費,內政部長林右昌今天表示,已研擬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有關租屋電費計收規定,昨天起預告20天,預計5月底前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施行。

林右昌透過新聞稿表示,針對租屋族反映,部分房東以台電公司的最高級距每度電價金額,向房客收取不合理電費的爭議,已研擬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有關租屋電費計收的規定。

林右昌說明,這次修正內容有兩大重點。首先,在「租約電費計收標準」部分,如果房東房客雙方約定,是按「用電度數」計算電費,每度電價將不得超過租屋處電費單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且屋外公共設施的電費如未分攤併入租屋處的電費內,房東也不得額外收取。

林右昌提到,如果房東與房客雙方不是約定按「用電度數」計費,則房東所收取的電費,將不得超過電費單的「當期電費總額」。

林右昌指出,其次,在「租屋電費資訊」部分,增訂房東有義務提供或授權房客,向台電公司申請查詢電費資訊,讓房客也能知道「當期每度平均電價」或「電費總額」等相關資訊。

林右昌解釋,草案預告期間從4月24日到5月14日止,如有任何意見歡迎向內政部提出,預計5月底前將報行政院核定,並在核定後盡速正式公告施行。在正式公告施行前,房東與房客在訂約時,也可以參考新制規定約定電費計收標準,讓租屋電費收取更合理公平,電費資訊也更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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