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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條件獎勵 不能列交際費

本文共394字

經濟日報 記者許如鎧/台北報導

公司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在申報營所稅時要留意列報方式,若要求對方達到一定業績等條件才給獎勵,就不能列為交際費,而要列為其他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若企業依約招待達成業績的經銷商或客戶,這筆支付費用不屬於「交際費」範圍,是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單申報主管國稅局,及填發免扣繳憑單給經銷商或客戶。

國稅局舉例,A公司辦理營所稅申報時,列報交際費100萬元,經查核發現,帳載費用金額與某經銷商交易金額有比例關係,A公司解釋,是為鼓勵業績提升,因此與經銷商約定,銷售額達一定標準以上,就招待旅遊七日,國稅局依相關辦法,核認該筆費用不屬「交際費」,應改以「其他費用」列支,並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給經銷商。

國稅局提醒,企業列報費用時,認明費用的性質列支,也須保存與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支出憑證及購銷契約)供稽徵機關查核,如錯誤認列為交際費,在未經檢舉、調查前,儘速自動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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