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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盼兼顧各方權益 促制定保單強制執行參考原則

本文共828字

中央社 記者王揚宇台北9日電

若要保人遭追債,保單恐遭法院強制執行解約以清償債務,引起討論。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開會,會中通過朝野立委所提臨時提案,建請司法院會同金管會等,制定保單強制執行參考原則。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強制執行保單解約償債未符比例原則紛爭頻傳亂象如何解」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會議主席、民進黨立委鍾佳濱質詢時提到,最高法院在民國111年12月作出統一見解,裁定「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決金」,即保單可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

司法院秘書長吳三龍說,自此裁定以來,債權人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聲請查詢債務人對第三人保險公司的人壽保險契約債權者大幅增加,自112年1月至113年3月止,各執行法院依聲請人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債務人投保資料者,共計23萬4090件。

吳三龍也指出,核發扣押命令者至少有3萬4680件,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人壽保險契約者,共計8712件,法院受理處理這類案件負荷沉重,可說是重災區。

會中,民進黨立委鍾佳濱、莊瑞雄、陳俊宇、吳思瑤、林楚茵,以及國民黨立委吳宗憲、羅智強提出臨時提案。

臨時提案指出,為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維護保險保障功能,以司法院107年8月7日函頒的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的例子,建請司法院會同金管會保險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壽險公會根據保單類型、解約金訂定排除範圍,並設定一定金額以下解約金、理賠金不得扣押及執行等項,制定保單強制執行參考原則。

羅智強詢問,何謂「一定金額以下」。金管會保險局長施瓊華說,還在討論,當初有討論到解約金部分,沒討論到理賠給付問題,而當時有算一個金額,大概是新台幣10萬元,但有一定前提,就是要把傷害險、健康險等保障型險種先排除,針對一般儲蓄型險種才適用。

經在場立委討論後,通過此臨時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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