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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申報季來臨 安永:掌握申報重點 降低錯誤風險

本文共1146字

經濟日報 記者許如鎧/台北即時報導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23日舉辦網路研討會,針對最新稅務法令更新暨營所稅申報書變動與注意事項等議題,分享如何有效掌握申報重點及最新稅務實務發展,降低申報錯誤風險。

首先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制度(又稱CFC制度)於2023年元旦起正式上路,於今年5月首次申報營所稅時,除了符合CFC豁免資格規定外,須遵循「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報稅。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楊建華提醒,申報時先確認若是非低稅負區的轉投資事業決議分配盈餘,分配CFC施行前的盈餘,不須計入CFC當年度盈餘計算;以及CFC豁免判斷,在合計時將排除非直接持有之CFC、具實質營運之CFC。

楊建華也提醒,透過FVPL(透過損益按公損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並留意申報時需檢附相關文件,另外申報之備查文件,應於調查時一個月內提供,可延期一次但不得超過一個月。

在配合相關法令、財政部釋令及實務需求修正上,免稅伙食費上限金額調增自2023年元旦起適用,若公司支付伙食津貼有超過2,400元,計算員工薪資應稅金額並扣繳致有溢扣繳稅款部分,依本次修正可以申請更正繳款書並退還稅款。

旅費報銷規定,放寬乘坐飛機及高鐵路交通費應檢附的憑證,國際航線旅費得以航空公司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之搭機證明作為證明行程及出國事實之憑據;當日往返之高鐵旅費得以經手人證明為憑,無須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

另外,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修正,放寬申請減除成本費用期限由五年改為十年,但若是在修正生效時已超過五年申請退稅期間的案件,仍應適用五年,必須留意時效規定,避免喪失權益。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亦修正,配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修正,申請期限由五年延長為十年,並自2023年5月29日起生效適用。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蔡雅萍指出,在申報書第2頁基本稅額申報表中,免稅額自50萬元調增至60萬元,並在背面之申報須知新增項目二,提醒基本所得額計算一般所得稅額應包含自房地合一稅中分離之所得, 以避免多繳納基本所得稅。

新增第 A14-2 頁之表單以揭露購置先進製程機器或設備適用投資抵減項目,以及A15-4頁之表單以揭露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之適用投資抵減項目。購置全新先進製程設備支出租稅優惠,抵減方式為購置設備支出金額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抵減上限為30%;投入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租稅優惠,抵減方式為前瞻創新研發支出金額2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抵減上限為30%。同時提醒如欲申請該項投抵項目,需於2月1日至5月31日前,檢附文件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以免權益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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