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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類房屋免納囤房稅2.0 低價屋限3戶可擇優免稅

本文共1190字

中央社 記者張璦台北23日電

囤房稅2.0明年5月正式開徵,財政部發布相關配套,與預告草案相比,在免計入囤房稅2.0全國歸戶課稅的房屋種類方面,新增1類「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的房屋」,總計達12類。

同時,現值新台幣10萬元以下低價屋若有超過3戶,民眾須於每年3月22日前,向稽徵機關擇定哪3戶適用免稅;民眾若未在期限內擇定,稽徵機關會按稅額由高至低,選「稅額前3高」的房屋,擇優免徵房屋稅,並且沿用。

房屋稅條例針對住家用房屋,區分為「自住」及「非自住」,其中「自住」全國限3戶,立法院會去年三讀通過攸關囤房稅2.0的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非自住」住家房屋稅將採全國歸戶,法定稅率從原1.5%至3.6%,整體調升為2%至4.8%,但特定房屋除外,包含符合一定條件的出租、繼承共有、建商餘屋。

囤房稅2.0將於明年5月正式開徵,財政部發布最新相關配套「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與預告版草案相比,主要有2大不同。

首先,考量特定房屋有其政策目的,而不屬於「多屋卻未作有效使用」的情形,因此尚不宜納入全國歸戶,及按戶數課徵囤房稅2.0差別稅率,原預告時有11大類應稅房屋可排除計算,這次預告增為12類,並做文字修正,將「得不計入」、改為「不計入」全國歸戶,增加其強度。

財政部官員說明,新增的類別是,在課稅所屬期間的前一年7月1日(每一期房屋稅的課稅期間起始日),至當年2月最後一天(納稅義務基準日),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的房屋。

財政部官員表示,由於民眾有幾間房需繳納該期房屋稅,端視當年2月底納稅義務基準日當天持有戶數,因此如果房屋在基準日以前,因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而註銷房屋稅籍,在基準日就無法計算戶數,因此予以排除計入全國歸戶,免適用囤房稅2.0稅率。

此外,住家房屋現值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的適用對象,以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為限」,並排除法人等非自然人適用。

據公告辦法,房屋持有人在每年2月最後一天(納稅義務基準日)前,全國累計持有低價免稅房屋超過3戶時, 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天前(即當年3月22日前,遇假日順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擇定哪3戶要適用免稅。

若民眾未在3月22日前擇定,財政部官員說明,稽徵機關會把逾時未擇定民眾的低價屋,依照房屋稅稅額由高至低順序,選稅額前3高的房屋,擇優免徵房屋稅,並且沿用;如果後續民眾購入稅額更高的房屋,希望新屋免稅,需自行向稽徵機關更改選擇。

舉例來說,免稅A屋(稅額2400元)、B屋(稅額2000元)、C屋(稅額1500元)及D屋(稅額1000元)的房屋稅額高至低順序,以3戶為限免徵房屋稅,爰核定稅額前3高的A、B、C屋免繳房屋稅,D屋不得免徵。

官員解釋,先前預告草案主要是以「取得時間順序」,來擇定哪些房屋納入免稅之列,但最終考量稽徵實務與利民,改為「按稅額高低排序,擇高(優)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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