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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勞務報酬 歸類大不同

提要

受醫療機構聘僱所得視為薪資 經營診所分配盈餘適用執業所得課稅

綜合所得稅申報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綜合所得稅申報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本文共554字

經濟日報 記者許如鎧/台北報導

醫師領取醫療機構給付的勞務報酬時,依醫師與醫療機構間的關係不同,勞務報酬歸類也有所不同,於申報扣繳憑單及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時,應依正確所得類別申報。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一般而言,醫生領取醫院報酬,可分為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兩種。

若醫療機構與醫師間不具駐診拆帳或合夥關係,應屬僱傭關係,所以公私立醫療機構、醫療法人及法人附設醫療機構所聘僱的醫師,其勞務報酬應視為薪資所得,適用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若由醫師兩人以上合資,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診所,共同負擔成本及必要費用,且診所申請設立登記的負責醫師,與其他執業醫師間不具僱傭關係,依聯合執業合約所分配的盈餘,則可適用執行業務所得規定課稅。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君為A診所設立登記負責醫師,聘僱乙君為執業醫師,甲君、乙君兩人明明知道乙君未負擔A診所盈虧風險,不須負擔執行業務的成本及必要費用,卻偽造合夥契約書,將乙君載為合夥執業醫師,並將給付乙君的薪資,以執行業務所得辦理扣繳憑單申報,乙君也故意以執行業務所得申報綜所稅,經查獲後,改以正確所得類別課稅,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國稅局提醒,若受僱於醫療機構的醫師,所領取的勞務報酬屬薪資所得,非執行業務所得,在申報扣繳憑單時要依正確所得類別申報,受僱醫師在申報綜所稅時,也應以薪資所得申報,不得再減除執行業務所得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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